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

辽国税一[1995]54号颁布时间:1995-07-18

     1995年7月18日 辽国税一[1995]54号 2.货款结算凭证,即银行付款凭证回执单或承兑商业汇票、现金结算凭证; 3.根据发票和贷款结算凭证编制的记账凭证; 4.其他相关的账务处理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应提供按规定要求填列的《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 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应依据以下凭证、资料填列《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申报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2.劳务款结算凭证,即银行付款凭单回执联或现金结算凭证; 3.根据发票与劳务款结算凭单编制的记账凭证; 4.其他相关的账务处理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直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 关统一印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填列《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 扣申报汇总表》或《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工业生产企业购入水、电、气; 2.工业企业零星购进货物,直接用于生产耗用,并做相应成本费用账务处理的; 3.商业企业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购入初级农业产品; 4.一般纳税人从个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 (五)商业企业以物易物或以物偿债性质的购进货物,接受捐赠和投资性质的购进 货物以及往来抹账情形下的购进业务,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下期根据增值 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审查批件填列《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汇总表》,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