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
辽国税一[1995]54号颁布时间:1995-07-18
1995年7月18日 辽国税一[1995]54号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
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
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其他企业购人货物按照对商业企业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申报纳税时,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凭证、
资料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一)工业生产企业应提供按规定要求填列的《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
汇总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税务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依据以下凭证、资料填列: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或海关完税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农产
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运费结算凭证;
2.货物入库单;
3.根据发票与入库单编制的记账凭证;
4.其他账务处理资料。
(二)商业企业应提供按规定要求填列的《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
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税务资料。
《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依据以下凭证、资料填列: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或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农
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运费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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