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一)
辽国税一[1995]54号颁布时间:1995-07-18
1995年7月18日 辽国税一[1995]5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经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
规定》印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注意搜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企业
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并及时反馈给省国家税务局。
二、《工业企业增值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
扣申报汇总表》暂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
附件:《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
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稽征管理,使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税收
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制定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售货物全部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除外,以下
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均应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抵扣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申报纳税时,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
款规定情形外,应按以下规定时限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
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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