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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通知》(四)

辽税明传[1994]21号颁布时间:1994-02-17

     1994年2月17日 辽税明传[1994]21号 附件二:“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目”按以下要求填列: 1.属于原营业税“服务业”和“公用事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工业性加工、修 理、修配、出售自来水、盐、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转售电”,分别按上述名称填 写。 2.属于原工商统一税“服务性业务部分”征税的“加工、修理”,分别按“加 工、修理”名称填写。 3.其他税目名称,按原“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盐税、特别消费税和工商 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名称填写。税目下设子目、细目的,按子目或细目填写。 二、本表第1条“销售收入”,为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额加销售项税额。 三、本表第4行“扣除项目金额”,为原增值税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 加进项税额。 生产钢坯、钢材产品的企业,扣除项目范围为外购的生铁、钢锭、钢坯、钢材、 废钢铁和委托加工费;生产其他增值税产品的企业,为外购的原材料、动力、低值易 耗品、包装物和委托加工费。 原采用增值税定率征收方法的企业,不填写本行数据。 四、本表第7行“应交税额”行,为本表第3行减本表第6行。凡属国家统一规 定按应纳税额减征增值税的产品,本行数据为减征后的“应纳税额”。 五、本表第8行“计税销售收入”,定额征税的发电企业,不填写该行。 下接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 的通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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