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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通知》(五)

辽税明传[1994]21号颁布时间:1994-02-17

     1994年2月17日 辽税明传[1994]21号 六、本表第9行“税率”,定额征税的发电企业不填写该行。 七、本表第12行“进销差价”,仅限于商业批发企业填写。计算公式为: 本表第1行—[销售商品成本/(1-增值税税率)] 八、本表第14行“应交税额”,批发企业为本表第12行乘第13行。 九、本表税种空格行,分别按资源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税种填列。定额征收产 品税的发电企业按厂供电量和规定的税额填入该行的有关行次。 十、本表补充资料“本期按新税制计算的应交税额”表中的有关数据,按“应交 税金”科目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填写。 附件三:《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填报说明 1.销售收入根据《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的第1、8、12、18行分别统计 填报; 2.按新旧税制计算的当月应交税额中各税种、税目的数据,应根据《流转税原 税额计算表》第7、10、14、17、20行和附列资源中按新税制计算的应交税 额分别统计填报。 3.行业和产品项目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口径标准统计填报; 4.本表为月报表:报送时间为税款所属月份的次月25日前用远程通讯传报国 家税务总局计会司,有关计算机参数文件(附件3)随文下发。 下接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 的通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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