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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三)

辽国税一[1995]31号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辽国税一[1995]31号 二、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为了全面地记载和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调整、抵扣 情况,使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省国家税务局将统一印制下 发《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系统管理,各地 应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微机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将核实后的1994年初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1995年年初余额数,按《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 册》使用规定如实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查汇总表》,以备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应在上面签署意见,做为今后各期按比例抵扣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的依据。 (二)对今后纳税人自己发现和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存在问题, 需进行调整的,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使用规定随时 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稽征检查调整表》,但对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余额数,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汇总表》的基础上,只准调减,不准调增。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时,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己征税款管理手册》规定,填写《增值税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报扣申报抵后审核(登记)表》,随纳税申报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抵 扣;在按第三条第(二)款第2、第3项规定比例申报抵扣时,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规定,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抵扣申报 (审批)表》,上报市、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是增值税一般税人按比例申报或调 整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必备资料,也是税务机关稽核检查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的重要手段,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对违 反使用规定的,将取消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权。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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