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二)

辽国税一[1995]31号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辽国税一[1995]31号 2.企业退回1994年以前外购的货物是否冲减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工业企业在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估价入账是否剔除,有无 一方面估价入账不剔除,另一方面1994年6月底以前收到1993年购货发票又 计算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重复计算估价入账存货已征税款问题; 4.工业企业存货采用计划核算的,在计算存货已征税款时,是否调整为实际价 格;商业企业库存商品,采用销价核算的,其库存商品金额是否减除了商品进销差价; 5.工业企业期初存货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是否换算外购扣除项目的 比例计算了已征税款,有无按账面金额直接乘扣除率计算已征税款问题发生; 6.商业企业代销的商品,是否作为本单位的库存,计提了已征税款; 7.商业企业是否将应在“经营费用”科目列支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 续费等费用列入库存商品的存货金额,计提了己征税款。 (三)对企业自报自查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做为今后5年抵 扣已征税款的依据,一般不再变动。以后对企业自己发现和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问题, 需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调整的,只准调减,不准调增。 (四)纳税人应提高自报自查的自觉性,严格对照有关文件.把期初存货的金额和 据此计算的已征税款搞准;主管税务机关,应提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重新审查核实工作的认识,严格把好对纳税人自报自查结果进行审查核实这一关。 发现纳税人在自报自查中弄虚做假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并停止其期初已征税 款抵扣权。待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将期韧存货已征税款底数搞实后,方可准许按规 定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但停止抵扣期间,按规定应抵扣的税款不得结转下期再行 抵扣。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三)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