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六)
辽国税一[1995]31号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辽国税一[1995]31号
四、做好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新旧抵扣办法的衔接工作
(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
抵扣办法后,其计算抵扣的依据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
1995年1—6月份按原动用办法审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包括上年结转审批抵
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同期按比例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额度内抵顶;
不足抵顶的,抵顶下期。
(二)从1995年7月份起,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年抵扣比例15%的限
度内按月申报审核抵扣,并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管理手册》。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要求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
扣情况报表》(样式附后),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定,抵扣
和结余情况。《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每月上报一次,于次月底
以前上报。
六、本通知执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财税字019号)规定
的按季度抵扣动用部分已征税款的办法停止执行。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另行发放。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