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五)
辽国税一[1995]31号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辽国税一[1995]31号
3.纳税人超额完成县(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以往税收上缴情况和当年税收计划
核定的增值税上缴任务,或上缴增值税比上年增长比例较大的,可于第4季度向主管
税务机关年度抵扣比例在20%基础上上浮5%的申请,并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表》,经市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抵扣
比例和期限,计算本期抵扣税额,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入“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
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
“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
(四)实行“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一律按年20%的比例分月抵扣期初存货己征税款,其抵扣比例不再实行上下浮动。
(五)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集团公司为纳税人确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的抵扣比例,年抵扣比例确定为20%,其所属各单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在当地确
定抵扣,也不得填入《电力企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统计表》。
(六)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其存货
中的进项税额。
(七)国家储备物资已征税款的抵扣不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待国家储备物
资调出销售时,按实抵扣其调出销售货物的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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