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通知》(二)
辽税明传[1994]21号颁布时间:1994-02-17
1994年2月17日 辽税明传[1994]21号
二、农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根据上述各税的统一规定(以下称原
规定)免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计算原税额。
三、原税额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原来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以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的合计数为计税依据。
根据原统一规定价外收取的基金或不征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价外基金后的
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小汽车,以该项合计数减去原规定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后
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准予扣除包装征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产品税征收范围的“烟类”产品,以该项合计数或计税基础价减去准予扣
除的包装物及滤咀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产品税征收范围的“酒类”产品,以该项合计数或计税基础价减去准予扣
除的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二)原规定应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销售商品成本后的余
额为计税依据。
(三)原来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货物,以课税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原税额应按纳税人1993年底适用的规定税率、税额计算。例如,原于原
营业税“商业零售”征收范围的货物应按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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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