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四)
辽国税一[1995]31号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辽国税一[1995]31号
三、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
的办法,每年的平均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的20%。
(一)为保证增值税收入,掌握收入进度情况,按照财税字[1995]42号文
件,抵扣比例可在平均比例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实行分级管理。一般纳税人按年抵扣15%的比例依《手册》
使用的规定,按月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申报审核(登记)表》,随纳税申报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抵扣;对年抵扣比例在15%—20%的,报市国税局审批;
对抵扣比例在20%—25%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按月申报审核抵扣与按年调整抵
扣相结合的办法,每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少于1995年年初存货已征
税款余额的1.25%(15%÷12个月),当年应抵扣的其余部分采取年度调整抵
扣的办法。具体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年抵扣比例15%的部分,可按月依
1.25%的抵扣比例,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审核(登记)表》,
在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抵扣。
2.纳税人年抵扣比例高于15%低于20%的部分,可于每年第3季度末,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抵扣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增值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抵扣申
报(审批)表》,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1—3季度上
缴增值税的情况和本地区的收入进度做出抵扣的审批决定。但对年调整抵扣额40万
元以上的,要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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