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
辽国税一[1996]232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辽国税一[1996]232号
(五)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
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未达到标准,应凭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批淮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在县级国税局,但各地也可从实际
情况出发,统一规定集中由市国税局审批。
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须经县、市国税机关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
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应实行联合审批制度,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均应
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的联合审批领导小组,负责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工作。
(三)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批合格的企业,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在《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四)对经审批合格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证书》,对新开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资格
验证情况栏”注明“暂定一般纳税人”字样;开业1年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由
企业提出申请,可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对已开业满1年的小规模企业,经审批被认
定的为一般纳税人的,可直接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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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