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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

辽国税一[1996]232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辽国税一[1996]232号 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 1.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财务人员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有会计上岗证; 2.会计原始凭证整齐完整、记账凭证符合要求、账薄设置齐全,并能根据原始 凭证登记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3.企业购、销、存管理和财务核算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和制约监控机制。 4.按期准确报送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会计、税务资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 (一)对新开业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 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国税机关提出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应在经营满1年后的1个月内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提 出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三)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人员合格证; 3.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国税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申请表》(样式附后),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一式3份,审批后,1份报上级税务机关,1份交基层征收机关,1份退企业留存。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 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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