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
辽国税一[1996]232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辽国税一[1996]232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凡符
合本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依本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及
验证手续,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规定享受应有的权力,履行
应尽的义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
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淮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我省认定一般纳税人具体适用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
超过100万元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的;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其全部销售
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适用上述第(一)款认定标准;批发或零
售的销售额超过50%,适用上述第(二)款认定标准;
(四)对未达到上述第(一)、(二)款标准,但年应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工业企
业在3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在5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的
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
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特殊需要认定的,由市国税局审查,报省国税局审
批。
(五)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上述第(一)、(二)
款标准,财务核算健全,能推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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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