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七)
辽国税一[1996]232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辽国税一[1996]232号
对各类资料齐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初审;初审合格的,确定年检意见,在
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注明“年检合格”,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对初审不合格或需要检查的,由国税机关到企业进行检查,并可视检查情况在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注明“限期整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
逐户登记。
为保证验证质量,主管国税机关要结合初审情况和管户情况,选定重点行业或重
点企业进行到户检查的方法进行全面检查。
十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年度验证合格单位: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年内生产经营持续
稳定;
(二)、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财务人员有独立工作能力,持证上岗;凭
证、账簿完整、健全,会计资料核算准确;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申报及时,税务登记资科、一般纳税人
认定资料及其他税务资料完整;
(四)、有健全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领用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领用、保管、填开专用发票,按期报送专用发票有关报表;
(五)、无转让、转借、虚开专用发票及其他违章、违法现象。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年度验证不合格单位: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税额及有关资料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不稳定,无固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的企业;
(三)、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业;
(四)、有意拖欠税款,屡催不缴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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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