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
辽国税一[1996]232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辽国税一[1996]232号
(五)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2.未纳入国税机关登记管理范围或应在国税机关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3.纳税人通过非正常程序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
4.所销售货物全部为免税货物的企业;
5.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6.其他个人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
7.被国税机关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未超过2年的企业。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市国税局核发。各级
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般纳税人分户档案,据以进行资料分析、税
负测算、数据分析,并建立健全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由负责认定的国税机关执行。
八、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年度资格验证制度,凡已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证书》,并持续经营满1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属于年度验证的范围,应按规
定时限和程序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年度验证,接受国税机关的查验。
一般纳税人年度验证以一个公历年度为限,凡经营不足1年(12个月)的,不参
加当年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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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
九、一般纳税人年度验证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是生产经营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以及固定资
产规模变动、流动资金运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