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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八)

辽国税一[1996]232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辽国税一[1996]232号 (五)、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的企业; (六)、有偷税行为的企业。 十三、年度验证结束后,国税机关应根据验证情况,及时填写年度验证情况统计 表和年度验证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十四、本规定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由市国税局进行资格审查,上报省国税局批准确 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务会计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专业资格证书,依法开展各 项业务; (二)、具有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资格,接受国税系统税收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从事税务代理3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财务、税务审计经验,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 师。 经批准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验证审计报告的 内容要求进行审计。 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规定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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