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八)
辽国税一[1996]232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辽国税一[1996]232号
(五)、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的企业;
(六)、有偷税行为的企业。
十三、年度验证结束后,国税机关应根据验证情况,及时填写年度验证情况统计
表和年度验证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十四、本规定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由市国税局进行资格审查,上报省国税局批准确
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务会计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专业资格证书,依法开展各
项业务;
(二)、具有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资格,接受国税系统税收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从事税务代理3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财务、税务审计经验,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
师。
经批准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验证审计报告的
内容要求进行审计。
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规定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