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二)
辽国税一[1995]168号颁布时间:1995-12-12
1995年12月12日 辽国税一[1995]16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暂行规定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为,强化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促进企业加
强经济核算,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实际,制
定本规定。
一、资格验证的目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整个增值税管理的主体和核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进行资格验证,是实现增值税规范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要通过资格验证,
全面了解和掌握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尤其是要检验
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管理状况是否能够适应增值税管理的要求,以利于严把认定关,实
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资格验证的范围
凡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持续经营满一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
属于资格验证的范围,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主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接受税务
机关的检查。
一般纳税人所属分支机构单独办理认定手续的,亦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
资格验证以一个公历年度为限,凡经营不足一年(十二个月)的,不参加当年资格
验证;被税务机关查处存在重大问题,拟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也不在当年验证范
围内。
三、资格验证的内容: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暂
行规定》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