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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五)

辽国税一[1995]168号颁布时间:1995-12-12

     1995年12月12日 辽国税一[1995]168号 2.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财务人员要独立工作能力持证上岗;凭证、 账簿完整、健全,会计资料核算准确; 3.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申报及时;税务登记资料、一般纳税人认 定资料及其他税务资料完整; 4.有健全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领用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领用、保管、填开专用发票;按期报送专用发票有关报表; 5.无转让、转借、虚开专用发票及其他违章、违法现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格证书: 1.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税额有关资料的企业; 2.生产经营不稳定、无固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的企业; 3.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企业; 4.有意拖欠税款屡催不缴的企业; 5.有重大偷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处) 负责管理。 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暂 行规定》的通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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