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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四)

辽国税一[1995]168号颁布时间:1995-12-12

     1995年12月12日 辽国税一[1995]16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向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申请报 验初审。申请报验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簿; 5.年度财务决算表;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二)、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交由各县(区)国税局负责具体检查,检查合格的,报 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处)审批; (三)、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处)审批合格的,由辽宁税务咨询代理事务所(辽宁鑫 鑫会计师事务所)市级分支机构发证。 六、实行资格验证颁证制度 经资格验证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颁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履行一般纳税人纳 税义务,享有一般纳税人权力的合法凭证,也是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申报抵 扣的基本凭证;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证书的管理,严 格执行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书》: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年内生产经营持续稳 定;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暂 行规定》的通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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