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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税一[1994]100号颁布时间:1994-05-23

     1994年5月23日 辽税一[1994]100号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 流转税专业会议讨论意见,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动用年初存货的,准予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文件的规定抵扣已征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必须正确计算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 并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 得自行转人进项税额或抵扣已征税款。 三、对纳税人上报的《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 认真审核,并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通知企业执行,审批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四、各市税务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制定具体的 审批制度,同时要对审批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并将审批情况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 报省局。 附件: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税字第019号)(略) (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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