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一)
辽税传[1993]23号颁布时间:1993-12-30
1993年12月30日 辽税传[1993]23号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强调,明年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
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明年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
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在这个问题
的处理上不能各自为政,否则不利于税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对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提出如下处
理意见:
一、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处理。
二、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底数不清,因此当前第一位的是要进行
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同时,为了避免引起物价上涨,要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
离出来,单独记账。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账的已征税款不得进入生产
成本或经营成本。
三、考虑到国家对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将分期
分批逐步实行。
四、在统一的处理办法下发之前,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扣除。
现将《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立即传
达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并认真布置执行。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情况,按本通知
附表的要求于1994年2月15日以前报到省局。
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征税款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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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