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贷款以税还贷政策调整的通知(二)
辽国税一[1995]19号颁布时间:1995-02-21
1995年2月21日 辽国税一[1995]19号
填表说明
一、外汇贷款以税还贷项目调查范围
凡1994年12月31日以前,原以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名义签订的外汇
贷款合同的项目,均须调查。具体包括:1.已到期并偿还的外汇贷款项目;已到期
未偿还的外汇贷款项目;尚未到期的外汇贷款项目。2.卷烟外汇贷款项目;啤酒外
汇贷款项目;电力外汇贷款项目;以及其他外汇贷款项目。
另外,调查情况以贷款项目为对象,一个项目(不是企业)填一张表。
二、调查项目填写的具体要求和内容
1.贷款项目名称:基建项目填明“×××工程”(如11.5万吨乙烯工程);
技改项目填明“××××技术改造”(如二硫化碳技术改造)。另外,属“四亿专项”
项目,须在项目名称后注明“四亿”字样,如“××××工程(四亿)”。
2.项目批准单位:填明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省计经委(计委生产委)。
3.项目投产日期:填明项目正式投产日期(年,月)。
4.贷款来源:须填明外国政府、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名称,或注明中国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字样,或填明地方金融机构
名称。
5.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填报各贷款合同的贷款合计(累计)数。
金额单位为万美元(保留两位小数,如为其贷币则按调查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人民币市场汇价——中间价换算,下同)。
6.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须分别注明还款起至年份,如19××年——×××
年。
7.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或新
税制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基建项目新增转税额为项目正式投产当年的实现数(即
应纳税额);技改项目新增流转税额为项目正式投产当年实现数与项目改造前实现数的
差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8.已归还贷款金额(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包括外汇贷款利息,金额单位为
万元美元。
9.尚未归还贷款金额:包括外汇贷款利息,金额单位为万元美元。
10.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流转税额是指贷款项目实现的增
值税税额,或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11.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填报外汇贷款当年到期的本息金额和以前
年度逾期的本息金额的合计数。金额单位为万元美元。
12.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和可用税后利率归还的金额:金额单位为万元美元。
13.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填报“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与“可用折
旧归还的金额”和“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的差额数。金额单位为万元美元。
14.填报单位:须贷款项目企业和市级国税局同时盖章。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须按“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所列项目认真填写,保持文字
工整,表面清洁,并不要另制表样。情况表务于1995年3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
局。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