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贷款以税还贷政策调整的通知(一)

辽国税一[1995]19号颁布时间:1995-02-21

     1995年2月21日 辽国税一[1995]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大发大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 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对原执行的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 款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以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待 调查研究后,国家将制定具体的过渡性办法。 附件: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及填表说明 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项目投产日期 贷款来源 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 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 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 已归还贷款金额 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 尚未归还贷款余额 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 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 其中: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 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 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 填报单位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贷款以税还贷政策调整的通知(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