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贷款以税还贷政策调整的通知(一)
辽国税一[1995]19号颁布时间:1995-02-21
1995年2月21日 辽国税一[1995]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大发大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
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对原执行的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
款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以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待
调查研究后,国家将制定具体的过渡性办法。
附件: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及填表说明
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项目投产日期
贷款来源
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
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
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
已归还贷款金额
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
尚未归还贷款余额
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
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
其中: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
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
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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