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91号颁布时间:1996-06-03
1996年6月3日 辽国税一[1996]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6]19号),现将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
办法仍按辽国税发[1994]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学校办企业的征收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挂靠学
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