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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校办企业增值税 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4]67号颁布时间:1994-11-19

     1994年11月19日 辽国税发[1994]6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后,关于原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问题,省税务局 辽税一[1994]96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最近省政府对发展校办企业提出了若 干具体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通知精 神,对校办企业的范围、优惠政策及迟税办法等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 1994年1月1日以前教育部门所属学校举办的,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 务机关重新认定的校办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经省教委和省国税局审批 的新办的校办企业,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成人学校(电大、业大、 夜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及私人学校办的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筹措教育经费而创办的直属企业,如由教育行政部门出 资并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教育行政部门所有的,可享受校办企业税收的优惠政 策。 四、校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内容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中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税应税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先征税后退 还已缴税款的办法。 3.大中专院校兴办的高科技企业,经省国家税务局和有关部门确认的,在 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增值税。 五、校办企业税收退还的审批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校办企业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对外销售的货物, 在纳税期内应先按规定纳税,纳税期届满后即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小学 校办企业由县(区)级国税局批准,中学校办企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由市国 税局批准,退还已缴纳税款。 六、各地要对原有校办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享受校 办企业税收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不包括外购货物直接销售或委托外单位加工 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或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按月逐 级上报《校办企业减免(退还)税金统计表》。上报时间为:县级国税局应于当月20 前上报市级国税局;市级国税局应于月末前上报省国税局。 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4)54号文件(略) 2.校办企业减免(退还)税金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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