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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沈阳军区后勤部关于部队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军税联字[1995]28号颁布时间:1995-04-10

     1995年4月10日 沈军税联字[1995]28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所辖市、地、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军区部队团以上 单位后勤部军需(科、股)处: 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11月20日辽国税发 (1994)第80号《关于军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有些地区 在理解和执行上不尽一致。为了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精神,现对部队军人服务社、家 属工厂管理和如何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中央军委1993年9月19日(1993)8号《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 队生产经营的决定》精神,部队团(独立营)以上建制单位可保留一个主要为部队服务 的军人服务社;团以上单位可保留一个主要为部队服务的军人服务社;团以上单位可 保留一个主要安置家属、子女就业的家属工厂。批准保留的军人服务社和家属工厂, 统归各级后勤军需部门管理。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负责对全区所属所供单位军人 服务社和家属工厂性质的认定、开办手续的审批等业务工作。 二、经营性质认定问题 根据三省国家税务局和沈阳军区后勤部1994年10月31日(1994)沈军 税联字第1号《关于沈阳军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属于经营性 企业,由沈阳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确认;属于服务性企业,由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 部确认。凡确认服务性的企业,均由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名单。 否则,不属服务性企业。 三、确认服务社以服务为主的基本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22日(94)财税字048号《关于 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确认"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人服务社, 主要依据是: (一)开办的军人服务社(或军人服务总社),必须是经沈阳军区后勤部原军人服务 社管理处批准的文件或手续(包括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审批的)。今后新开办的军人 服务社必须经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审批; (二)必须有部队的投资,资产产权属部队; (三)安排部队部分家属、子女就业; (四)服务的主要对象是部队和部队的广大官兵、家属和职工,个别军人服务总社 为部队军人服务社服务的。服务的内容,包括经营的商品和军人服务社开办的附属服 务项目,如浴池、理发、洗衣服、修理家电、照像、餐厅等; (五)部队驻地在县城以下和驻地在县城以上城市的部队军人服务社,经营地点在 营区或家属区范围内,营业室的大门开设不分对内对外,使用的营业室必须是军产的; (六)实现的利润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上交总后勤部。 四、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征税问题 军人服务社(含军人服务总社),凡由沈阳军区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名单的,经省 国家税务局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均暂免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除此之外,按规定征 收增值税和所得税。 部队生产经营归口管理后,经军区批准保留的团以上部队家属工厂,可以继续享 受军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提供认定服务性企业名单问题 军区将认定的服务和安排家属就业为主的军人服务社和家属工厂,分省向省国家 税务局提供名单一份,作为机密保存。省国家税务局按地区将名单提供给市、州、县 等国家税务局,注意保密。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沈阳军区认定驻辽宁省部队第一批免税企业名单》(略)   《沈阳军区认定驻吉林省部队第一批免税企业名单》(略)   《沈阳军区认定驻黑龙江省部队第一批免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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