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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8]50号颁布时间:1998-04-10

     1998年4月10日 辽国税一[1998]5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的《经 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的名单》以及减半征收增值税税额汇总情况请一 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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