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沈阳军区后勤部关于部队家属工厂、军人服务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军需联字[1998]18号颁布时间:1998-03-26
1998年3月26日 沈军需联字[1998]18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所辖市、地、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军区部队团以上
单位后勤军需部门:
为扶持部队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的服务保障工作,安排更多的随军家属在部队
内部就业,支持部队建设,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国税发[1997]
165号《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部队
家属工厂、军人服务社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队开办的家属工厂暂免征所得税。根据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部队开办
的家属工厂,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随军家属就业。鉴于企业的性质的
基础条件较差的特点,凡沈阳军区批准保留的家属工厂,由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向省国
家税务局提供名单备案的,给予免征所得税。
二、部队军人服务社属于服务性企业,主要任务为部队提供生活日用品保障,安
排部分随军家属就业。凡经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批准开办的军人服务社,并向省国
家税务局提供名单备案的,其税收问题,仍按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三、免税单位一律实行证书认证制度。军人服务社《军队企业类型证书》,由总
后勤部财务部、军需部统一印制盖章,军区统一填写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军区机关留
存,第二份交主管税务机关,第三份军人服务社留存。家属工厂《军队企业类型证
书》,由军区后勤部军需部统一印制和填写一式三份,第一份军区机关留存,第二份
交主管税务机关,第三份家属工厂留存。军区核发《军队企业类型证书》后,军人服
务社和家属工厂均持《军队企业类型证书》,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认证手续,
并按通知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军队企业类型证书》颜色一律使用绿色,统一编
号,分别为"军服字第×××号"和"军家字第×××号"。从1998年5月1日起,
凡未持《军队企业类型证书》的军人服务社和家属工厂,一律不予享受军队企业的免
税优惠照顾政策。从发文之日起,凡今后新成立的军人服务社和家属工厂,须向军区
和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军队企业类型证书》认证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对已免税认证的军
人服务社和家属工厂,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已经认证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政
策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逐级反映,待省国家税务局和军区共同核实后,停止执行税收
优惠政策,改按法定税率征税。部队要结合办理《军队企业类型证书》认证工作,对
军人服务社和家属工厂进行一次普遍的纳税意识教育,增强执行制度观念,实施规范
管理,保证军人服务社和家属工厂更好的履行服务保障职能。
五、执行时间。本规定从1997年10月15日起执行。军区空军和军委、总
部驻东北三省的部队,可参照此文件执行。
附一:《沈阳军区认定驻辽宁省部队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名单》;《沈阳军区认定
驻吉林省部队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名单》;《沈阳军区认定驻黑龙江省部队家属工
厂和军人服务社名单》。军区认定的企业名单,不随文件下发,军区直接报省国家税
务局审定备案。
附二:《军队企业类型证书》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