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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基金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国税传[1994]63号颁布时间:1994-11-29

     1994年11月29号 辽国税传[1994]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7和008号关于电力建设基金 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与我局联合下发了辽 财基字(1994)第490号文件,尔后我局又下发了辽国税发(1994)39号文 件,分别就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基金的计征方法和纳税地点等问题做了规定。近接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为认真贯彻全国的统一规定,对东北 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单位1994年1-8月份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基金, 仍应并入价内按供电环节预征电网统一结算的办法征税,9月1日以后按辽国税发 (1994)3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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