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税一[1994]132号颁布时间:1994-07-27

     1994年7月27日 辽税一[1994]132号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内贸农字[1994]第 166号《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文中 第七条规定的实行预交增值税的企业,如预交金额比实际应交数额大,又确需退还多 交税款的,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办理退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