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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辽税一[1994]89号颁布时间:1994-05-19

     1994年5月19日 辽税一[1994]89号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关于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最近国家税务 总局批复北京市税务局,明确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 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请各地按此精神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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