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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征[1999]130号颁布时间:1999-07-20

   1999年7月20日 辽国税征[1999]1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现将延期 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按额度大小明确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县(区);级国家税 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一次再次延期缴纳的,应严格掌握,确需延期 的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须在审批后的15日内上 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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