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辽国税计[1999]143号颁布时间:1999-08-05
1999年8月5日 辽国税计[1999]1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收入均为中央税和共享税,对纳税人处以的滞纳金及罚
款,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罚款收据”以正税科目和相应级次入库,如
将其以“罚没收入”科目入库,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为此,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
局要求,对已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罚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0月10日前将检查结
果书面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