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
辽国税一[1995]81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辽国税一[1995]81号
第三条 依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凡经营规模较大,交易活动频繁,财务核算和专
用发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一般纳税人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
为领购单位,对其经营所需专用发票实行窗口发售,企业自行购票、自行填开的办法。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具备自行领购、自行填开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由税
务机关代开具代保管的办法。
对商业零售企业原则上不发售专用发票,对经营消费品以外商品所需专用发票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税务机关代开代管。对经营消费品以外商品数量较大,确
需领购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实行限量发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培训制度和领购责任制度。领购单位财务负责
人、开票人员和企业法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专门培训,开票人员须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领购单位的法人应与税务机关签订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法律责任后,方可取得
领购资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市国税局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条 企业使用填开专用发票时,应加盖全省统一样式、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和
条形章。具备领购资格的领购单位应凭有关部门证明,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发
票专用章及条形章。
领购单位开出的专用发票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及条形章。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单位领购专用发票的相关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制度。领
购单位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领购备案资料,由发售窗口建立领购单位核案,档
案内容包括:
(一)户籍卡:记载领购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税务登记证
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合格证号、责任书号、发票专用章印模、条形章印模、领购人
身份证复印件等应备案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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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