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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

辽国税一[1995]81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辽国税一[1995]81号 (二)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按购领次数装入档案;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结报联:按月装入档案; (四)专用发票检查及违章处理相关资料; (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相关资料; (六)停废业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收缴情况相关资料; (七)领购单位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领购单位在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后,凭盖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条形章、领购人身份证明,到发售 窗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凭以领购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市国税局核发。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申请审批制度,实行限量限额限时发售。领购 单位在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先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 关征收管理部门审批;对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发售,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领购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核定供票方式和供票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采用验旧购新或批量供应两种方式, 采用批量供应方式的,每次发售不得超过1个月用量。 第九条 领购单位凭税务机关审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携带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条形章、领购人身份证,到发售窗口领购专用发 票。 发售窗口按审批种类和数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并由领购人 在专用发票底端逐联加盖条形章,当场查验,当场发售。 第十条 实行代开具代保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辽宁省 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领购单位应设专人办理专用发票的领购业务,并设专门场所、专门保 险柜、专门账册管理和保存专用发票;并层层建立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手续 清、账目清、责任清。领购单位开出的专用发票实行日清月结制度,企业应设专门账 册记录专用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按月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结报联, 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凡领购单位发生专用发票 违章现象或不按规定申报纳税,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专用发票代开具保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代开具代保管;情节严重的, 停止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关、停、并、转及废业的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 理,对已用专用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收缴存查,并保存5年;对结存空白专用发 票由税务机关缴销。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有父规定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结报表(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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