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等转发国家12个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科发[1999]48号颁布时间:1999-06-28
1999年6月28日 沈科发[1999]48号
各政府各部门,各市属科研机构:
为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保证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将国家12个
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届科发政字[1999]1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是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贯彻《关
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做以下补充规定:
1.市属科研院所中,1999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人员经费,财政部门按原
渠道拨付给市属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不再参加社会保险。在职职工按企业社会保险
制度执行。经认定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经市科委认定,市属科研院所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
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
约定的除外。
3.市属科研院所可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由市科委、经贸委、外经贸委按有关条
件认定后,向国家科技部、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计划委员会
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