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经贸发[1999]201号颁布时间:1999-12-08

     1999年12月8日 沈经贸发[1999]201号 市属各工业局(集团、公司),各区、县(市)经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国税局、 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辽 宁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辽经贸发[1999]1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源综合利用 工作,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税 收管理,防止骗逃税收优惠,特制定《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并经市 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文件 附件2: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略)      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鼓励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防 止骗取税收优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三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者产品、 项目的认定。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产品、项目,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 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 余压等以及以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与利用,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的企业或产品、项目。 第五条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 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以下简称《目录》)执行。所享受的优惠 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要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必须严格扩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须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有产品鉴定证书、 投产鉴定、技术成果鉴定;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人员,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能源、 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 第七条认定内容; (一)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二)认定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享受优惠的条件; (三)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八条认定工作由设在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 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请 表》(见附表)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的有关分析材料(包括资源综合利 用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产品鉴定证书,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审查工艺情况、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情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用户意见等 方面的材料及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条件、生产工艺、产品配方、 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其中申请享受财税字[1996]20号文件中所涉及的税收 优惠政策的企业(产品、项目),需经市认定委员会进行抽样,并在市认定委员会指 定的省级以上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并提供有关检验报告。通过审查的,由认定委 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辽宁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 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书面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有关分析材料及认定 委员会审查意见报省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项目),说 明理由,退还资料。 第十二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可向市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部门 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享受一年以上减免税政策的,由市认定委 员会组织年检。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中止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未 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 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经贸委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一 式三份)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对认定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其原材料发生变化,超 出《目录》所列范围的,不得再享受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未超出《目录》所列范围内 的,要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第十七条未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项目)不得享受任何资源综合利用税收 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免税手续。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享受 优惠政策的资格,由市认定委员会收回认定证书,主管税务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骗取的减免税金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对伪造证书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按本 办法执行。已经经各县(市)、区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同时沈 经贸发[1998]143号《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停 止实行。 附表: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略) 附件1: 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文件 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2.《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6]20号) 3.《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6]21号) 4.《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 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