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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

辽财文字[1999]106号颁布时间:1999-03-23

     1999年3月23日 辽财文字[1999]106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教委: 为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有关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开征用 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的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 在全省开征地方教育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 (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均是地方教育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 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 二、地方教育费以缴纳人应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比例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并及时上缴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重点用于当地政府剥离企业办学经费的不足,专款 专用。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确定,企业对办学经费的投入可 逐年递减,5年后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对尚未把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的,财政部 门要将征收的地方教育费返还办学企业。 四、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费,在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列支。 企业收到的地方教育费返还款,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 地方教育费返还款”细项。 五、地方教育费要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使用。各级财 政部门对地方教育费要专款专用。 六、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从实际征收的地方教育费中提取4%的业务经费, 专项用于地方教育费征收工作开支。 七、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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