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1999年结算及2000年核定工作的通知
沈劳发[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11-16
1999年11月16日 沈劳发[1999]32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市直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
):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进企业在经
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
将我市企业1999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结算和20
00年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9年“工效挂钩”结算
(一)1999年实行“工效挂钩”(含“两低于”、“工资总额包干”,下同)
的企业,均按年初核定的方案进行结算;已转制为私营、民营的国有、集体企业不再
实行工效挂钧办法,今年年初已核定基数的,可在年终结算后停止执行工效挂钩。
(二)经济效益指标的计算
1.实行工资同实现税利挂钩的企业,实现税利指标按1999年应上缴的营业
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及实现利润总额计算。
2.实行工资同产品实销量(含业务量)挂钩的国有企业,实销量指标按199
9年产品的实际销售(业务)量计算。本年已销售产品但应收货款未到或已销售的不
合格产品均不计算实际销售量。产品销售(业务)量的计算单位和多品种按某一产品
换算的标准,均按年初核定的挂钩方案的同一口径计算。
3.实行工资同收(创)汇美元(含收汇美元与实现利润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
,出口收(创)汇指标按外经贸委认定的出口收(创)汇额计算;因出口产品内外销
价差影响的利润不作调整,实现利润指标按出口收(创)汇后实现的利润计算。
4.实行工资同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先按非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测算出新增工资
进成本后的毛利润,再计算利润指标应提取的新增工资。
5.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与实现利润(简称“百含”)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
其建筑业总产值是企业各种经济活动完成的产值之和;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按扣除营
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内部核算单位重复
计算的对内销售产值、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在国外承包工程完
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后的建筑业总产值计算。
其计提利润新增工资的毛利润额,应为实发含量工资、利润工资基数和含量包干
结余工资已划转进成本后只差利润新增减工资未调整成本的利润。
6.对未经批准,企业少摊或少提固定资产折旧而虚增的利润,计算新增工资时
予以剔除。
7.同减亏挂钩的企业,其实现的税金不得用于计算新增效益工资。
8.因成建制划出划入、新扩建增人等原因,当年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的,要相
应调整效益指标基数。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
1.挂钩企业的当年工资总额随其经济效益的增减上下浮动。但下浮企业人均工
资基数高于5400元,扣减工资后,可按5400元保底;人均工资基数低于54
00元高于4600元的,下浮幅度控制在5%以内;人均工资基数低于4600元
的,工资可不再下浮;实发工资水平低于保底工资的,视为放弃保底,按实际发放的
工资计算。
2.因兼并破产企业而增加职工的企业,可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安排失业职
工再就业的企业,可按我市199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增工资基数。
3.企业应提取的新增工资,须按新增工资进成本后的效益净增减幅度、调整后
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比例系数计算;实际提取的新增工资按应提新增工资扣减
相关考核指标数额后计提。
4.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总额
基数的5%。但效益增长幅度超过50%或扭亏为盈的,可按工资总额基数的10%
提取新增工资。
5.实行减亏挂钩办法的企业,减亏后可以提取新增工资。减亏幅度在50%以
下的,新增工资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7%;减亏幅度在50%以上的,不得超过工资
基数的12%;扭亏为盈的,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15%。计提新增工资后,仍须完
成市或主管部门确定的限亏指标,否则不得计提新增工资。
6.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和足额上缴企业所得税为必保指标。必保指标未完成不得
计提新增工资。
年初核定的工资利润率、国有资产增值、劳动生产率和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各项
考核指标未完成,均按核定方案中确定的扣减比例扣减新增工资;欠缴其它地方各税
(营业税、房产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
加)超过应纳税额1%,下浮新增工资的1%;但上述各项合计扣减比例不得超过新
增工资的2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按《沈阳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沈
国资办[1997]34号)规定执行。1998年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扣减
的新增工资,在1999年工资结算时从工资总额基数中予以扣除。
7.根据国家、省实行工资控制线有关规定精神,对工资水平偏高(99年人均
实发工资达到98年全市人均工资水平180%以上)、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实行
分档递减办法计提新增工资。即:1998年人均实发工资12000元以上(含1
2000)且1999年新增工资增长幅度超过15%的企业,按如下办法提取新增
工资:新增工资比工资基数增长15%(含15%)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5~25
%(含25%)部分按60%提取;25~35%(含35%)部分按40%提取;
35~45%(含45%)部分按20%提取,45%以上的部分按10%提取。
8.对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明显倒挂的企业,实行限制提取新增工资的
办法。99年提取的新增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实现利润增加额的60%。
9.本年度允许单列的工资:
(1)支付给本年度内企业接收安置的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
工资和各种补(津)贴。
(2)新、扩建项目增人增加的基本工资和各种补(津)贴。
(3)企业完成1998年承包目标,经营者兑现的承包收入超过企业人均工资
的部分。
(4)建安企业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出国人员工
资等。
(5)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增减人员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增或核减的工
资。
(6)按省、市政府规定允许单列的工资。
(四)工资系数和工资含量
1.挂钩企业的工资浮动系数和工资含量系数,均按年初挂钩方案核定的系数执
行。执行年初核定系数确有困难的,其浮动系数经劳动局批准后,可在0.2的幅度
内予以调整。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允许在0.5的幅度内自行调整。
2.出口机电产品的国有企业核增的比例系数,按市机电办、市财政局和劳动局
联合签发的沈机电发[1993]4号文件规定执行。
3.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减亏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浮动系数按1:0.3比例
执行。
(五)审批程序和结算时间
1.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结算时要填报《1999年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算审
批表》;实行“百含”挂钩企业要填报《1999年建安企业实行“百含”与实现利
润复合指标挂钩结算表》。同时提供如下依据和凭证:《1999年劳动工资年报》、
《1999年挂钩核定审批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核定表》、《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审批表》、财务报表、增值税完税证明、经营者兑现收入批件、
复转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计划指标卡、成建制划出划入手续、兼并破产
企业、安排失业职工证明等。
2.市属国有企业,经其主管局(公司)劳资、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
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区、县(市)属国有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区、县(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审批。
3.市属集体(含省国防工办所属)企业由市地税局会同主管局(公司)财务、
劳资进行审批,报市劳动局备案;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含代管的中直驻沈企业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县(市)地方税务(分)局、劳动局审批;中直、部队驻
沈劳服公司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劳动局审批。
4.为确保全市企业财务决算时间(工效挂钩结算要在99年财务决算前进行)
,1999年工资结算工作要在2000年1月15日前完成,其中实行“百含”挂
钩的,要在2000年2月末前完成。
5.各区、县(市)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结算汇总,于3月末前(“百含”
挂钩的汇总在4月15日前)将《1999年工效挂钩结算汇总表》报市企业工资改革
办公室。
6.挂钩企业99年财务决算封帐后再报批的,市里对其99年挂钩方案不予审
批,工资改按本文件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2000年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定
(一)连续挂钩企业,2000年效益基数按上一年度的经济效益基数和其净增
减额之和核定;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实提效益工资总额调整翘尾因素后核定;在经济效
益较好的企业中,试行人均工资与人均实现利税(润)挂钩办法。
(二)连续挂钩企业工资系数(含量)按99年结算方案系数核定;新挂钩企业
由市(区)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根据其效益、工资基数确定系数。
(三)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000年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定审批程序与19
99年挂钩结算审批程序相同。
(四)2000年首次实行工效挂钩、减亏挂钩、工资总额包干、“两低于”工
资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浮动系数的确定,均按《沈阳
市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暂行办法》(沈劳发[1994]37号)执行。
(五)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初始年度,工业企
业在20%的幅度内,其他企业在15%的幅度内一次性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六)对企业批量减员50人以上或减员占本年职工人数10%以上的,要按减
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度企业平均实发工资水平的50%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七)对人均工资基数达不到6000元的亏损企业,允许按"减亏"挂钩,但核
定比例系数最高不得超过1:0.3。
(八)2000年挂钩企业应填报《2000年工效挂钩企业挂钩方案核定表》
或《2000年建安企业实行“百含”与实现利润复合指标挂钩核定表》;其核定工
资的时间,连续挂钩企业与99年结算同时进行,新挂钩企业截止到2000年4月
末。
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凡是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都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具
备挂钩条件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
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
率(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二)1999年前企业挂钩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有虚
假的,本年度结算时要扣回多提的效益工资,但已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不作调整。
(三)企业本年实发工资低于上年的,其结存工资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经批
准结存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额度,不得超过本年实发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的数额
。
(四)按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挂钩文件规定实际发放
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经批准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的
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
放时,经同级劳动、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盈利企业提取新增工资后不得出现亏损。
应提新增工资大于效益净增长额的,当年实提的新增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应提新增
工资与利税净增长额差额的50%。
(六)工效挂钩企业一般不允许退出,特殊情况需退出的,经市(区)劳动部门
批准后可以脱钩,工资总额重新核定,并将企业以前年度工资基金结余计入企业利润
;对未经批准又不进行结算的企业,视为自动退出挂钩,工资改按计税工资办法核定
。对退出工效挂钩的企业,劳动部门负责将其名单转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七)挂钩企业除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在
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八)财务体制实行统一核算的(集团)企业可以实行统挂。否则不能实行统挂
。
(九)对违反劳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超提超发新增工资的,按劳动部、财政
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
8号)处理,并于下年度和以后年度相应扣减工资基数和新增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