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市各无线寻呼(台)公司票据使用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309号颁布时间:1999-12-10
1999年12月10日 沈地税票[1999]30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辽地税票[1999]11
1号《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各无线寻呼(台)公司票据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正常的
社会经济秩序,规范行业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
用“辽宁省沈阳市无线寻呼收款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沈阳市无线寻呼收款专用发票为地税普通发票,统一套印有“辽宁-
沈阳”字佯的地税发票监制章。凡在沈阳市开展无线寻呼业务的(台)公司,在所属
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有关规定审批、领购、使用无线寻呼
收款专用发票。
二、辽宁省沈阳市无线寻呼收款专用发票实行月份计划管理,请各基层局于12
月20日前将1月份发票使用计划报送市局票证处,市局票证处将根据各基层局报送
的计划用量,组织印刷厂运送发票。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各基层局发售无线寻呼收款专用发票,同时对企业
现使用的社会服务业发票进行缴销。
四、无线寻呼企业已开具的社会服务业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2000年2月1日。
五、纳入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无线寻呼收款专用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今后
各基层局如在检查中发现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辽宁省沈阳市无线寻呼收款专用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