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03-15
1999年3月15日 沈地税综[1999]4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政发[
1998]20号)转发给你们。
关于房地产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省地税局已行文省人民政府等待批复。为方便
基层工作,缓解基层压力,在省局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暂按市政府文件执行,待
省地税局明确规定后再行调整。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各基层局直接征收,也可与当地房
产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并按规定给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提支代征手续费2%。基层税务部门已按5%征税的,可按文件规定退还多征的3%,
征收入库的税款全市统一计入营业税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