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市场建设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9]183号颁布时间:1999-08-10
1999年8月10日 沈地税行[1999]18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场建设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
并遵照执行。
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按照沈地税计[1999]37号文件规定,对98年度新
建、续建市场建设投资已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不再退税;未征不补。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场建设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1999年7月19日 辽地税行[1999]18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