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危房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9]174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沈地税行[1999]17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沈阳市危房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危房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房改造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根据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内,经计委、经贸委下达正式投资计划的危房改造项目,均按
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
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市内九区的危房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地税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共
同鉴定;三县一(市)的危房由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地税局、计委、经贸
委按此办法办理。
第五条危房改造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如下:
1.拆除危房原地重建的项目,可扣除原建筑面积(产权产籍证标注的面积)的
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适用税率计税。
2.拆除危房易地重建的项目,不得扣除原建筑面积投资;但按市政建设统一规
划的要求,需易地建设的危房改造项目,经市地税局核准后,可比照原地重建项目办
理。
第六条危房改造单位须在正式投资计划下达后30日内,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
理税率审定手续及其他事宜。
第七条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审定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部门下达的正式投资计划;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许可证;
4.项目扩初设计图及可研性报告。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