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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棚户区确定标准》的通知

沈建委发[1997]209号颁布时间:1997-10-12

     沈建委发[1997]209号 各有关区建委、区房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沈阳市内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管理,实施“控制旧区,开发新区” 战略,经反复研究,制定《沈阳市棚户区确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沈阳市棚户区确定标准      《沈阳市棚户区确定标准》(试 行) 1.引言 1.1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建设部颁发 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棚户 区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沈阳市和平、沈河、皇姑、大东、铁西、东陵和于洪七个区。 2.棚户区确定标准 2.1 房屋严重破漏危险,危害住户人身安全。 房屋严重破漏危险是指按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 鉴定标准》评定的“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三类房屋。在定义 为棚户区的房屋中,这三类房屋所占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并且其中后两项所占 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 2.2 房屋结构简易,房屋设施简陋。 房屋结构简易是指木板房、土坯房、“二四”砖墙、油毡或石棉瓦顶等结构房屋。 例如简易工棚、旧式平房和在平房前后搭接的简易房屋。房屋设施简陋是指无上下水、 无燃气、无暖气、无厨房、无卫生间等设施的上述房屋。 2.3 低洼下窖,阴暗窄小、居住环境恶劣。 低洼下窖,阴暗窄小、居住环境恶劣。是指房屋室内外地面标高低于周围道路标 高,造成雨水倒灌;房屋低矮,狭窄、采光严重不足;由于积水、潮湿、旱厕等使环 境卫生极差,居住条件十分恶劣。 2.4 人口密度大,房屋建筑面积密度大。 当人口密度达到800人/公顷以上时,可视为人口密度大。房屋建筑面积密度 大是指棚户区内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棚户区总用地面积之比值超过5000平方米) 公顷。 2.5 棚户区的最小规模应达到每片有300户以上的居民。 在上述标准中,具备2.1、2.2、 2.3这三项条件中的一项,而且符合 2.4和2.5项的条件,即可确定为棚户区。 3.棚户区确定程序 3.1 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各区房产局依据房屋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沈阳市棚户 区确定标准,对旧城区进行评定,初步认定各区的棚户区改造地片。 3.2 市房产局初步认定的棚户区改造地片经市建委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房地产 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最后批准。 3.3 对确定的棚户区,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4.本标准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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