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9]109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沈地税行[1999]10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沈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境内符合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棚户区是指符合《沈阳市棚户区确定标准》(沈建委发[1997]20
9号)的棚厦房、简易房、低洼易涝区、危旧小房集中的住宅区。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必须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统
一审定。
第五条市地税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棚户区范围,对确属棚户区改造新建的住宅(
指还动迁居民的住宅、新建的商品住宅和货币安置住宅)及其不能有偿转让的非生产
经营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指沈税二字[1994]25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中的配
套设施,详见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其它公建等项目建设按
所属税率征税。
第六条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审定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政府批准的文件(注:市内五区以外的项目由市地税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
定审批);
2.计划部门下达的棚户区改造正式投资计划;
3.有关部门减免“四费”的批件;
4.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许可证;
5.城市房屋拆迁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6.项目扩建设计图;
7.动迁安置计划等。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计划下达后30日内,凭上述资料到
市地税局办理税率审定手续,市地税局对重点项目进行调查认定,据实审定税率。建
设单位凭市地税局出具的《税率审定通知单》到所属区、县(市)地税分局办理纳税
申报等手续,区、县(市)地税分局为其出具零税率凭证。
第八条对以棚户区改造为名搞其它建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项目所属税率征
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说明:
不能有偿转让的非生产经营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内容为:
幼托、集中供热锅炉房、水塔、简易自行车库、给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
容增压,交通道路、绿化、环卫设施、邮局、中小学、文化站和医院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