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9]103号颁布时间:1999-04-14
1999年4月14日 辽地税行[1999]1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根据全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上各市提出的有关问题,现将投资方向调节税若
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联建项目各方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均属于投资项目银行贷款建设期利息,
可比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二、对棚户区改造中实行货币动迁的,可比照辽地税行[1998]76号文第
一项第四款关于对易地建设(安置)可扣除原面积的规定,对改造单位实际支付给动
迁户的现金部分投资,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三、对单位和个人购买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后进行装饰装修,可视为对新建筑的装
饰装修工程,按照其装修后的使用用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对竣工投入使用后,长期不进行竣工决算的投资项目,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
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税款,对不能提供实际完成投资额或提供不实的,可根据征
管法有关规定按照核定的投资完成额进行税款结算,侍竣工决算完成后,再进行税款
清算。
五、对在同一建筑内分次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仍按辽地税行[1998]76
号文第一项(七)款的规定执行。
六、军队建设以经营为目的的各类投资项目,均应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