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结余数据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02-24
1999年2月24日 沈国税发[1999]19号
各出口企业:
近年来,我局实行出口货物计算机软盘申报退税管理后,规范了退税申报,堵塞
了漏洞,提高了退税审核质量,加快了退税进度。但由于某些原因,形成一些结余数
据。为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将应退税款退给出口企业,决定对计算机结余数
据进行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方法
(一)本次清理范围指出口企业1997年至1998年度申报出口退税的结余
数据。
(二)出口企业要依据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下发的《值税进货凭证结余表》(以
下简称进货结余表)、《增值税退税申报结余表》(以下简称出口结余表),结合出
口退税有关账目逐笔核对,认真清理。
(三)清理结束后,出口企业将清理结果写出详细说明。并在进货、出口结余表
逐笔简要注明产生结余数据的原因。
二、结余数据的调整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由于商品代码错误形成进货和出口结余,要按正确
的商品代码。并确定对应的进货和出口结余,出口结余大于对应的进货结余,以进货
结余数量对应的可退税额做为调整依据;进货结余大子出口结余,以出口结余数量对
应的可退税额作为调整依据。
(二)由于进货大于出口形成的进货结余,要核对库存及应收出口退税账,确定
尚未报关出口货物的数量、可退税额,并在说明中注明“未报关出口”。
(三)属于散件进货配套出口应按委托加工处理的出口货物,在申报退税时未加
WT标识而形成的进货结余数据,要根据出口数量确认未退数量及可退税额。
(四)由于出口大于进货而形成的出口结余数据,要求查清是否有相应的进货单
证而未申报退税。对无法取得进货单证的应在出口结余表中注明删除。
(五)由于进货与出口申报数量不一致而形成的进货、出口结余数据,且可退税
额较少又无法查明原因的,应在结余数据表中注明删除。
(六)对于能够确定进货和出口对应关系的结余数据,出口企业要在进货结余表
后空白处对应填写出口结余数据,在出口结余表后空白处对应填写进货结余数据,要
求各数据项填写齐全,字迹清晰。
三、几点要求:
(一)各出口企业请于1999年3月10日前,将进货结余表、出口结余表、
清理说明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不按要求进行清理和上报的结余数据予以删除。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发生结余数据时,要及进查
清处理。
(三)各出口企业领导、办税员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抓紧时间及
时清理,如实地反映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