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稽字[1998]192号颁布时间:1998-08-21
1998年8月21日 沈国税稽字[1998]19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局按
着本办法规定对税务违法案件予以公告。
附件:1.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2.公告宣传单式样(略)
3.公告参考格式(略)
4.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情况表(略)
5.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情况统计表(略)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行政行为,加强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威慑力,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必须以公告文体或其他形式将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公
告,以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鼓舞人民群众同税务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税务违法案件由主办的税务机关在所辖区域内进行公告;重大特大案件,
可以由市级、省级国家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公告。
第四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
主要内容和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条 不得将与公告案件不相关联的情节和调查审理的过程写入公告内;公告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准确、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名
称及相关条文,不得简称简化,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七条 各税务机关在本区、县范围内公告的案件,由本局负责人审批;在沈阳
市范围内公告的案件,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上范围内公告的案
件,由市稽查局审核并上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上报省局。
第八条 公告应当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后90日内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机关作出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30日内进行
公告;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限。
第九条 各税务机关应在本局办公楼前显要处设立固定公告专栏。
第十条 公告形式
(一)非行政文案案件,可由分局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公告。
(二)行政立案案件,必须以规定的公告格式印刷成公告宣传单(式样附后),
在税政发布会上分发给纳税人。
(三)重大案件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可填
写《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情况表》于公告界满期限10日前上报市局稽查局(具体工
作由市局稽查局审理科负责),由市局稽查局统一印制张贴式公告,在各基层局固定
公告专栏张贴并充分利用协税护税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张贴,并适时在报纸、刊物、广
播、电台、电视台进行公告,同时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由税政科负责,无税政科的,由综合
业务科负责。各基层局应在月末终了后5日前上报《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公告印制前和上报需要进行张贴式公告案件时,须经税务机关负责人
审核,印制时应当指定专人校对,防止发生差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