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征字[1998]210号颁布时间:1998-09-04

     1998年9月4日 沈国税征字[1998]21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国税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 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办法》(沈国税征字 [1997]27号)及《机关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受 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事宜。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 由各基层局(含直属分局)报市局征管处汇总上报审批。 二、对民政、校办企业及其他享受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延 期缴纳税款,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 国税发[1998]98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